为科学、精准、高效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加强疫情溯源和监测,在前期全市各类重点场所已全面使用“场所码”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推广使用“场所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申领“场所码”。 全市各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附件1”所列场所,应于2022年8月6日前全部申领“场所码”(具体申领流程见附件2),并下载、打印(或喷绘、写真)、张贴于场所、单位大门入口显眼处,供进入人员“扫码”使用。 个体经营场所在申领“场所码”过程中,如需出具相关证明的,由县区园区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二、规范使用“场所码”。 各类场所应落实场所码“扫码”查验要求,做到“逢进必扫,逢扫必验,绿码通行,不漏一人”。 如在查验过程中发现红、黄码等异常情况,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或县区园区疫防办报告(联系电话见附件3)。 请进入各类场所的广大市民主动扫“场所码”,并向场所管理者出示扫码查验结果。 扫码查验结果出现异常时,配合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 对无智能手机的老人、儿童及其他无操作条件的人员,各场所工作人员可通过询问旅居史,登记身份证、联系方式等有效信息后通行。 三、严肃责任追究。 场所管理(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疫情防控信息核验责任的,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对拒不执行“场所码”有关使用要求,造成疫情传播、扩散、蔓延等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火车站、汽车站、高速出口等交通场站、码头、口岸; (三)商超、冷链食品和进口水果经营场所、农贸市场、邮政快递中转站和网点; (四)游乐场、网吧、KTV、棋牌室(麻将馆)、密室逃脱、剧本杀、摄影场所; (十七)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站、殡仪馆、监所; 市经开区疫防办 8323997/8322197(日)8323331(夜) 慈湖高新区疫防办 3503165(日)3501156(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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