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每个电动车车主

安徽拟出新规
最高可罚款500元
9月27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草案修改稿拟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未佩戴安全头盔)


草案修改稿明确,擅自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妨碍安全疏散或者消防车通行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草案修改稿》关于省外非标车在我省上道路行驶增加规定,在省外取得临时通行标识且超过其有效期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对于从事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业务的企业,《草案修改稿》规定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投放区域、数量并采用技术手段进行定点投放;随车提供安全头盔,定期消毒、维护、增补;根据需要为所属电动自行车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伤害意外险等相应的保险;配备必要管理人员,做好电动自行车的规范投放和有序停放工作。

关于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的规范,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国家对电动自行车设定了严格的认定标准,超出标准的,即不属于非机动车;超标电动两轮车以及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属于机动车,应当依法纳入机动车的管理范畴。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不宜纳入法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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